拿钱买工作 违规协议无效

南充晚报 2020-07-23 01:14 大字

渠县刘某与营山胡某签订协议,向胡某支付13.5万元, 由胡某将其女儿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交钱后,其女儿 的 工 作 并 未 落实, 于是刘某将胡某告上法院, 要求退还安置费。 胡某声称他把钱转给了彭某, 应追加彭某为被告。 但因为他只向彭某转了9万元, 法院没有追加彭某为被告, 认为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日前判决胡某退还刘某13.5万元。

为给女儿找工作 花了巨款没着落

达州市渠县村民刘某,今年44岁,他的女儿刘某鑫大专毕业后, 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18年初,刘某听说毗邻的南充市营山县有个胡某,在从事职业介绍,刘某于是找到60多岁的胡某,请他为自己的女儿介绍工作。胡某收取了刘某3.5万元安置费后,将刘某女儿介绍到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但刘某女儿对这个工作并不满意,又回到了家中。刘某于是找到胡某“讨说法”。胡某称,他可以把刘某女儿安置到成都铁路局工作,不过竞争对手很多,要10多万元安置费。 当年4月7日,刘某邀请了两位熟人作见证,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渠县女青年××到成都铁路局铁路系统上班(为全民职员),综合工资每月8800元, 安置费为13.5万元,若安置无果,该费用如数退还给刘某。”当天,刘某通过银行向胡某转款13.5万元。

事后, 胡某拿出刘某所交安置费中的9万元,转给在南充从事职业培训的彭某, 后刘某女儿参加了彭某组织的职业培训, 并安置了一份工作, 但并不是成都铁路局的“全民职员”。刘某找到胡某, 要求全额退还13.5万元安置费。 但胡某却称, 他是代彭某收款,此事与自己无关。

起诉胡某把款退 被告辩解代收费

2020年5月6日,刘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营山县法院。6月3日,该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向法庭出示了彭某为他出具的收款9万元的收据, 并申请追加彭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口头裁定依法不予准许, 他可另案向彭某主张权利。

原告刘某在法庭上诉称:他与胡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并按约定向胡某转款13.5万元, 但之后其女儿工作安置一事并无结果,请法院判决胡某如数退还13.5万元。

但被告胡某却说他是受彭某委托代收安置费, 并将刘某的女儿带到彭某处安排工作; 他已将安置费支付给了彭某, 他并没有获得利益, 刘某的女儿已在彭某安排下工作了一段时间,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违法协议无效力法院判决须退款

胡某究竟该不该退还刘某13.5万元安置费呢?对此,营山县法院认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大型国企安置员工有法律及各项法规明文规定,刘某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安置女儿为成都铁路局全民制职员,胡某以能办理、 安置为由收取刘某13.5万元的费用, 双方从事的该项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 胡某收取刘某13.5万元属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本案中, 被告胡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收款人和安置工作的负责人, 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13.5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法院为何判决全额退款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所签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 故法院认为系无效合同, 而被告收取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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