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饲养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羽毛艳丽、叫声悦耳的鹦鹉是不少爱鸟人士的心头好,爱养鸟儿的渠县人王某、康某也对鹦鹉情有独钟。可两人却在没有清楚了解鹦鹉保护级别的情况下,盲目购买饲养,触犯了法律而茫然不知,最终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20年3月,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获知线索,渠县人王某于2019年两次通过网上交流群购买鹦鹉。获悉这一消息后,民警立即前往王某家,当场缴获疑似凯克鹦鹉2只,疑似非洲灰鹦鹉1只。面对民警的突然到来,王某感到疑惑,不就是鸟吗?民警至于找上门来吗?
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在民警的政策宣讲下,他才了解到,原来非洲灰鹦鹉、凯克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不在国家允许饲养的鸟类范围内,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心惊不已的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购买鹦鹉的过程。2019年,他通过贴吧看见网友“鹦·小伍”发布的小鸟视频后,便添加“鹦·小伍”为微信好友,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888元、8300元,从对方处购买了两只凯克鹦鹉。同年11月,他看见喜欢鹦鹉的同学康某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非洲灰鹦鹉的视频后,非常喜爱,便联系康某,以4300元钱购得一只鹦鹉。而康某家里,还有两只非法饲养的非洲灰鹦鹉。
当晚8时许,康某带着自家饲养的2只非洲灰鹦鹉来到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说明情况。经鉴定,王某、康某所饲养的三只灰色鹦鹉确系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在王某处查获的两只凯克鹦鹉物种系金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康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渠县法院对康某、王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5000元和15000元罚金。
□谭营辉/讲述 特约记者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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