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宣判特大非法 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本报讯 近日,渠县法院在通川区法院、达州市看守所的大力配合下,利用云上法庭对一起由公安部督办,成都、达州两地警方协同侦破的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28名被告人公开进行一审宣判。
9名主犯被判处14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5万元不等;其余1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容伙同被告人吕某兵、林某、蔡某辉商议生产制作麻黄碱赚钱,由被告人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汤某春寻找人烟稀少的地方作为生产场地,并许诺高额报酬。上述被告人确定渠县某魔芋基地作为生产场地后,由被告人汤某春与基地使用权人肖某忠达成了租赁协议。被告人李某容、吕某兵、林某、蔡某辉四人决定由汤某春作渠县总负责人,负责建厂、后续麻黄碱生产、管理等所有事项。为确保“安全”,汤某春让被告人肖某忠帮忙协调并找人望风。同时吕某兵、汤某春从成都购置了转运原料的货车及生产工具,并雇请了被告人代某兴、唐某白、左某全、易某伟、李某膛、罗某逵等人,分别从事厂房搭建、生产、技术指导和设备安装调试、采购原材料等工作。经多次试制失败后,邀请被告人蔡某生作为技师加入并提供指导,最终试制成功。
麻黄碱试制成功后,被告人汤某春联系了被告人周某,将2018年9月2日、9月3日生产好的18袋麻黄碱存放在被告人周某家中,并每月支付周某租金。同时,被告人蔡某辉、林某、李某容、吕某兵四人商议麻黄碱的分配及销售事宜,预备将生产出来的麻黄碱拉往外地销售。2018年9月4日凌晨,达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犯罪窝点现场查获了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棕色固液混合物885.34千克及黄棕色油状液体113桶计7435千克、麻黄碱成品一袋净重22.96千克、氢氧化钠637袋及各类原材料784桶,并扣押反应釜、离心机等设备和涉案财物,从被告人周某家中查获麻黄碱18袋共计447.55千克。
该案是渠县法院公开宣判的达州市首例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也是全市首例通过云上法庭审结的多名被告人重大刑事案件。渠县法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提讯审理困难,积极探索多名被告人远程视频审理新模式,对28名被告人分批次远程视频审理,部分不能到庭的辩护人通过云上法庭远程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了疫情防控与案件办理两不误。
(尹灵灵 本报记者 闫军 特约记者 闫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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