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未遂怀恨伤人被惩处 公安处拘留法院判赔偿

达州日报 2020-05-01 10:00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法院清溪法庭审结了因盗狗事件引发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款7966元。

1月16日晚零时许,毛某偷盗原告黄某及其邻居王某家的狗,被黄某发现后追赶,途中黄某呼喊“毛某偷狗,抓小偷”,并向毛某所属辖区干部反映其违法行为,希望规劝其不良行为。

但这一系列行为激怒了毛某,在黄某辗转回家途中,毛某尾随其后并寻机用铁钎子从背后进行偷袭,导致黄某受伤住院。事后,公安机关根据毛某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条,对其处予行政拘留15天。双方因对民事赔偿责任未协商一致,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先通过电话联系毛某领取起诉状副本及法律文书,但毛某拒不配合领取文书,法庭工作人员便主动前往毛某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起初,毛某躲避心态重,不愿签收法律文书。法官将送达的文书内容向其宣读,告知其如有意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法院陈述,但毛某仍以不识字为由拒签收文书,法庭工作人员便依法留置送达。

在审理过程中,毛某一会儿装心脏病发作,一会儿装傻充愣拒不回答法官问题,企图以躲避方式逃脱责任。最终,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朱恩洋 杨惠 本报记者 闫军)

【编后语】

法律既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敬畏法律、逾越法律红线,必然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述案中黄某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他敢于制止毛某的违法行为,并理性地向毛某所属辖区干部反映,希望借助基层力量规劝毛某改正不良行为。虽然,该事件中黄某遭到违法行为人的报复,但法律为守法者撑腰,公安机关迅速对违法者进行严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保护黄某合法权益,让法治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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