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的交易 □张长春/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达州日报 2020-05-01 09:33 大字

毒品既毒害了个人、家庭,又滋生了违法犯罪,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实施高压的打击态势,然而,还是有些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在渠县,一名多次向他人贩售毒品的男子,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牢。

2019年4月21日傍晚时分,渠县三中斜对面一条巷子内的楼梯转角处,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左右张望,小心翼翼地拿出一个小袋子藏在隐蔽处随即离开。不久后,两名壮年男子前来取走。这怪异的举动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通过严密的分析布控,渠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肖某某。2019年4月22日14时,渠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肖某某位于渠江镇四合街老县委家属院的住处卧室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86克,并将肖某某抓捕归案。

经侦查,在肖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两名吸毒人员分别是饶某和杨某军。4月21日18时左右,饶某和杨某军两人在渠县味之源门口遇见了肖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现金交易300元人民币,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避免引人怀疑,这次毒品交易采取不碰头的方式进行,肖某某将毒品存放地点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饶某,饶某等人凭照片取回毒品。当日晚20时许,肖某某又将另一份150元钱的毒品送至位于渠县科华首座饶某家,后饶某及其妻子张某将毒品吸食。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至渠县人民检察院。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早在2019年2月17日,吸毒人员杨某军便通过饶某联系上肖某某,尔后,饶某将肖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无伴人”)二维码发给了杨某军,杨某军以扫二维码的方式给肖某某伟支付了500元钱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肖某某收钱后以提现的方式,将钱提取到自己使用的“无伴人”的微信号绑定的四川农商银行卡中。此后,交易多以肖某某将毒品存放至某地点,购买者通过照片取回毒品的方式进行。

经查,杨某军于同年3月29日、3月31日、4月17日中午和下午、4月19日六次在肖某某处购买了300元、500元、500元、1000元、300元的毒品。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渠县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且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在肖某某住处查获的5.86克毒品,应计入其犯罪数量。最终,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获赃款3350元予以追缴没收,在案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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