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担责?

达州日报 2019-11-06 14:43 大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不再是高端奢侈品的代名词,而作为日常的代步出行工具进入到普通家庭的生活之中。购车过程中,了解车辆性能,试驾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试驾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购车人员还是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可能大家都存在疑问,今天让我们以一起真实案例来了解在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

购车试驾出车祸

2019年3月8日,家住渠县天星镇的陈某带着家人欢天喜地地来到某品牌车辆4S店,准备购买一辆心仪已久的车辆。在了解过程中陈某提出想试驾一下,于是4S店陪驾人员陪着陈某在道路上试驾。试驾过程中,陈某驾驶车辆掉头时,与同向直行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以及4S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车没买成,还出了交通事故被起诉索赔,陈某心里说不出有多懊恼和委屈。在法庭上,陈某辩称自己是在购买车辆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4S店提供的车辆没有牌照、未投保交强险,并且陪驾人员选择错误的试驾路线,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因此应当由4S店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4S店也是满腹委屈,他们认为张某的损失完全是由陈某驾驶车辆操作失误造成的,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有全部事故责任,说明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而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审理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与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陈某驾驶的无牌小型客车系该4S店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陈某与4S店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4S店提供的试驾车辆无牌即上路行驶,陪驾人员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部分过错;且提供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市场营销的手段,从中得以获取潜在客户,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S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70%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购车人要实际评估自己的驾驶技能、切实考虑驾驶未曾接触过的新车能否应对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再决定是否选择试驾。而汽车销售商应当对试驾者的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试驾之前向试驾者介绍和指明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特有构造、讲明驾驶的注意事项等,与试驾人签订试驾合同,详尽约定双方义务,并为用于试驾的专门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得到有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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