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领刑

达州日报 2019-10-25 09:25 大字

现实生活中,一些受害者家属常常被突如其来的噩耗冲昏头脑,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我在渠县人民检察院任职期间,就办理过一起案件受害者家属因行为鲁莽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最终因妨害公务罪领刑的案子。

渠县男子周某某的子女因意外在渠县城区的一间商务宾馆内死亡,一度意志消沉、闭门不出。就在周某某耐心等待警方调查结果的同时,周某某的长辈胡某强、胡某财闻讯赶来劝慰他。在开导周某某的过程中,胡某强两人了解到,周某某在事情发生后竟然什么都没有做,于是鼓动他找宾馆老板讨要说法,洽谈赔偿事宜。

胡某强三人来到大门紧闭的宾馆,一边大声叫嚷让宾馆员工开门,一边大力拍打大门试图强行闯入。在强闯过程中,三人还拨打了电话报警,想让民警为自己的行为“撑腰”。

渠县城南派出所的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周某某自报身份,称自己想到宾馆里看看孩子的死亡现场。民警解释,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之中,宾馆内有相关技术人员正在勘验情况,如果有任何消息都会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三人被劝离后,胡某强心里却愤愤不平,再次提出找宾馆老板谈赔偿的想法。周某某被说服后,三人再次来到宾馆“闯门”。

正在此地办案的民警劝导三人:“案件正在调查中,很快就会有结果,你们先回去吧!”见民警拦住了自己,胡某强开始撒泼,他抱住民警,胡某财和周某某也上前帮忙,一人按住民警一只手,让其动弹不得。直到另一民警紧急呼叫指挥中心增援,被按住的民警才得以脱身。

民警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侦查结束后移送至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强、胡某财、周某某明知对方是正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却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渠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胡某强、胡某财、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

□谭营辉/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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