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万元转账拒返还 法院判不当得利

达州日报 2019-10-11 09:0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徐某甲原系某网络公司财务人员,原告胡某曾与被告有过业务上的往来。2017年11月27日,原告给案外人徐某乙转烟草款9418.1元时,由于在原告的手机银行上徐某乙和徐某甲的名字是紧挨着的,原告在点击转款时点错了人,误将9418.1元转至被告徐某甲的银行帐户,后发现转款错误,原告立即又向案外人徐某乙转款9418.1元。后原告通过报警,并联系银行,于2018年3月27日联系上了被告徐某甲,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误转的9418.1元。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返还原告不当得利9418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胡某本是给案外人徐某乙转款,却误转至被告徐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徐某甲取得此款系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不当得利款94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付清款项时止)。

(熊英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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