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金
本报讯 4月16日,记者从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该局提起的一起未取得“3C”认证就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上月经渠县人民法院立案裁定强制执行,由处罚金20309元强制执行加处罚金为41127元,当事人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2018年4月,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为渠县工商质监局,下同)对渠县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建筑钢化玻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擅自生产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建筑钢化玻璃,并出厂销售,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9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渠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了调解,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于是渠县人民法院对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立案。经依法合议审核,认为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2019年3月,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下,当事人向法院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没款20309元、加处罚金20309元以及执行费509元,共计执行41127元,当事人为自己无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郑健 本报记者 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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