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3支火药枪 领刑

四川法制报 2019-04-18 01:01 大字

近日,渠县法院审理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案被扣押的3支火药枪及铁弹子依法予以没收。

据了解,2018年底,渠县公安局接到一群众举报,称一名叫谢某某男子的家中藏有枪支,渠县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从谢某某家中的卧室墙壁上查获3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该枪支后被渠县公安局扣押。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所持有的3支火药枪均具有致伤力。日前,渠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将被告人谢某某审查起诉至渠县法院,渠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火药枪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朱虹霓 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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