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渠县男子获刑三年半

四川法制报 2019-03-28 01:40 大字

22日,记者从渠县检察院获悉,日前,渠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李某某抓拽公交车方向盘、用车载对讲机砸打司机,造成公交车大幅晃动、偏离车道(本报1月30日曾报道)。渠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月16日12时40分左右,李某某乘坐载有20余名乘客的5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渠县川林坝公交站停车等红绿灯时,公交车驾驶员杨某某提醒准备下车的乘客投币下车。李某某要求先开车门后投币与驾驶员发生争执,驾驶员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继续向前行驶。在公交车左转弯行驶过程中,李某某探过驾驶室护栏抢拉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大幅度晃动。车内乘客劝告,驾驶员挥手制止李某某行为。李某某松手后又捡起旁边的车载对讲机砸向驾驶员,好在驾驶员处理妥当,才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但车上20余名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检察官和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悔莫及。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渠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县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采纳了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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