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宣判 渠县男子抢夺方向盘砸打公交司机获刑三年半

达州晚报 2019-03-25 10:19 大字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庭审现场

日前,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达州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李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用车载对讲机砸打公交司机,造成公交车大幅度晃动、偏离车道,渠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渠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因2元车费起争执 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1月16日12时40分左右,李某某乘坐载有20余名乘客的5路公交车(从渠县平桥至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车行驶至川林坝公交站停车等绿灯时,公交车司机杨某某提醒未付车费准备下车的乘客先投2元车费再下车。李某某要求先开车门后投币,并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在公交车左转弯行驶过程中,李某某探过驾驶室护栏抢拉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大幅度晃动。车内乘客纷纷劝阻,杨某某挥手制止了李某某的行为。李某某松手后,又捡起旁边的车载对讲机砸向杨某某,所幸杨某某处理妥当,才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但车上2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此事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李某某也被渠县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拘留(本报1月21日曾报道)。

当庭宣判

涉案男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检察官和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3月13日上午,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悔莫及。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渠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采纳了渠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达州首例

以“抢夺方向盘”

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

据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案是渠县首例依据《意见》办理的因“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也是达州市首例。

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具备从重处罚情节,一是李某某所乘公交车当时载有20余名乘客;二是在乘客劝阻下李某某仍用车载对讲机砸打公交司机。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李某某就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本报记者 田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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