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借贷纠纷

达州日报 2018-11-15 09:46 大字

恋爱期间,渠县女青年杨某借给男友吴某8万元用于做生意。分手后,杨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对方却不认账。多次催要无果后,于是杨某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

恋人欠钱久不还

2015年2月21日,渠县女青年杨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两个月后,吴某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杨某借取资金数万余元,杨某基于信任还曾把一张信用卡交由吴某使用。但是,吴某因为生意处于起步阶段盈利不多,直到2018年1月也未能将钱还给杨某。

小艾是杨某的闺蜜,也是一名律师。在了解到吴某向杨某借款这一情况后,多次劝说杨某让吴某写一张借条。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恋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可能是借款原因产生,更可能是共同消费、赠与、投资等原因产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恋人中的一方按民间借贷向另一方主张返还借款,需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在小艾的再三劝说下,杨某为了稳妥起见,最终向吴某表明希望其写张借条,吴某也很爽快地答应了。2018年2月13日,经过两人大致核算后,吴某向杨某写下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从2018年3月起每月偿还原告5000元,双方无借款利息的约定。2018年3月12日,吴某按时向杨某偿还了5000元。

关系破裂不认账

2018年4月初,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吴某也未按时偿还当月欠款。杨某多次上门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杨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以及相应的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吴某辩称借款数额实际只有4万元未达8万元,理由是信用卡具有个人专属性,他人很难使用,4万元的信用卡账单无法证明所系款项为被告使用,并且银行交易明细除直接汇款外的款项,取款明细属原告自己的交易明细,不能证明这4万元是本案借贷款项的一部分。法院根据借条上载明的“借到杨某人民币8万元”字样,认为存在借款事实和借款到账的事实,再加上杨某提供的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为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杨某欠款7.5万元,以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止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提醒:

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发生大额的金钱往来行为时,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后,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你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会予支持。□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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