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被告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据了解,该案是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开通"12336"举报电话9
[摘要]原告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起诉:
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称,2012年以来,渠县人鲜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参股在渠县千佛乡齐心村从事非农建设,造成大片基本农田损毁,非法占用农业排洪灌水道进行深挖,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承包农田的经营权。原告多次向“12336”举报,并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负责人致书面申请。
随后,原告因被告没有任何答复,认为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遂起诉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损毁的近30亩基本农田及排洪灌水道原状,维持原农业用途。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的损失8万元。
被告回应: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讼期间,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原告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12336”的举报内容,与原告向被告单位负责人所致信内容一致,且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10月30日,将原告的投诉转由渠县国土资源局处理。事后,渠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当面向原告反馈了调查情况,由此表明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存在不作为。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应诉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原告致电“12336”举报渠县千佛乡齐心村存在基本农田被破坏的现象后,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渠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达市12336交(2017)43号举报交办通知书,并转由该局核查处理。2017年10月18日,原告致信被告负责人,所举报的情况与之前向“12336”投诉内容相同。2017年10月30日,被告相关领导批示转交渠县国土局调查处理,并再次向渠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达市12336交(2017)47号举报交办通知书,要求核查处理。渠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的举报进行走访调查后,将核查情况当面向原告进行了反馈,但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领导批办的违法线索,由批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办理。原告向被告负责人致信举报后,被告按照领导批示转交渠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程序合法。另外,被告在收到原告通过“12336”电话举报后,因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渠县,故交由渠县国土资源局核查,符合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此被告将原告举报违法线索转交渠县国土资源局核查,系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
渠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的举报通过调查、走访后认为举报情况不属实,并当面向原告进行了反馈,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的基本农田及排洪灌水道原状、维持原农业用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的损失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通川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不成立,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王荣建 本报记者 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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