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村民宜昌遇车祸身亡索赔难 家乡法律顾问相助终获赔

达州晚报 2018-04-04 10:19 大字

达州市“助力精准脱贫·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的开展,为各贫困村选派了免费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为贫困村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切实解决群众不少生产生活难题,发挥了大作用。

外出务工遇车祸 亲属请求法律援助

邓某是渠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选派到B镇某贫困村的法律顾问。2017年9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该贫困村村支部书记致电邓某称:“我村贫困户胡军,已经62岁了,因贫困多病终身未婚未育,两年前他前往湖北省宜昌市打工。2017年9月18日,胡军在宜昌市发生车祸不幸身亡,肇事司机逃逸。亲属接到通知后不知如何处理,他们向我们村委反映,想请求邓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听完村书记的讲述,邓某分析认为,事故发在外地,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会拒赔商业险,只按交强险赔付,受害方可能得不到充分赔偿。而且临近国庆,若不趁节前处理妥当,那么很多证据可能无法及时收集,增加维权难度。邓某立即和胡军亲属、宜昌市交警队一一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随后,邓某向渠县司法局及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讲明本案的紧迫性。渠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辟“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审批了本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邓某担任援助律师。

深入村镇摸底 远赴湖北索赔

邓某到胡军的家里进行调查,并协助胡军亲属到部门开具了相关证明,于9月27日晚与胡军弟弟胡刚一同乘车赶往湖北省宜昌市。28日一早,邓某与胡刚便前往宜昌市交警队进一步了解案情。在交警队的协助下,邓某和胡刚查看了案卷材料和事故现场,并得知了肇事司机已被关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全责。肇事司机被抓捕归案后,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追究,邓某需要做的是帮助胡军亲属获得相应民事赔偿。当天下午,邓某就请求宜昌市交警队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赔偿标准起争议 顾问依法维权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为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最高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在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因两种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相差30万,肇事司机方坚决不认可采用城镇标准。

面对此种情况,邓某随即前往死者胡军生前租住的社区调取了其网格化管理资料,证实胡军已在该社区租住了近两年。9月29日,邓某向宜昌市交警队和对方出示了这些证据资料。在证据面前,肇事方及其律师终于承认采用城镇标准计算,并与胡军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顾问提醒: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常用的两个法律概念。正确区分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能有效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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