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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的“新情况”

达州日报 2018-01-29 09:20 大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诉未判决离婚,6个月内原告再起诉,哪些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会受理?本期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一次起诉判不离 再次起诉成难题

李军和张梅均系渠县人,2005年,两人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李俊。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不久即吵闹不休,夫妻感情严重受损,一度发展为分居生活。2016年4月,张梅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获得儿子抚养权并由对方支付一定抚养费。5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因为性格不和导致夫妻不和睦,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在法官的劝说下,张梅考虑到儿子健康成长的需要,且李军一直积极挽留,遂放弃了离婚念头。判决下来后,张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随后,两人决心共同努力重新经营好家庭。不料,2016年6月李军生意失败,心中烦闷无处发泄,开始频频对张梅打骂,短短月余时间就给张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8月,不堪忍受的张梅意欲再次起诉离婚,但她从朋友处得知首次起诉判决不离婚后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那么,李军的打骂行为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吗?张梅把握不准,于是找到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刘雪英律师寻求咨询。

家暴成为新情况破解6个月限制

刘雪英律师告知张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的确是限制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被驳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生,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但是,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离婚诉讼中的原告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至于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的判断标准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重婚、拒绝生育子女、家暴、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情况,都可以被界定为“新情况、新理由”而予以立案。因此,李军的打骂行为较大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再三思量后,张梅决定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查时认为:李军对张梅实施家暴行为,明显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而且如果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话,恐怕矛盾要升级,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应当认定为有新情况发生,因而决定受理此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夫妻财产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提醒: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客观上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有难度的,所以如果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是调解使其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想要再行起诉一般需要等到6个月后,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但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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