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却收不回借款 法官教你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达州晚报 2022-03-31 09:31 大字

法院执行干警现场执行解民忧。

“为什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却还是拿不回别人欠我的钱?”这是许多申请执行人的困惑。虽然打赢了官司,却仍然无法将“法律白条”变成“真金白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赢了官司 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唐某甲与唐某乙、户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唐某乙、户某某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上查询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某乙、户某某也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二人身患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

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承办法官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最终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难看出,唐某甲的无奈是因为唐某乙、户某某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法院也穷尽了手段。这样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黄玉沾介绍,“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结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执行不能”,还有“执行难”。黄玉沾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那么,如何防范“执行不能”带来的风险呢?黄玉沾给出建议,市民要用好财产保全措施。重视风险控制、及时减损,在诉前、诉中主动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提前控制,防止对方转移、变价处理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在民事活动中要有强烈证据意识,在诉讼阶段要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被告的陈述和证据等情况,可依法行使变更诉求、追加当事人等权利,以减少诉累、查明事实并有利于裁判文书的最终执行。

增强配合执行意识。“法律不保护懒汉”,民事司法能帮助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民事司法、民事执行具有谦抑性,申请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民事纠纷发生后及时主动掌握对方行踪、财产等信息,在对方不主动履行裁判义务后及时申请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有效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继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前置民事风险防范。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民事强制措施是有边界的,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权利的事后救济时,并不当然适用刑事侦查、逮捕、追责等当事人认为“效果很好”的措施。当事人要增强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活动的风险自己防范的意识,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交易对象不熟悉的多方调查了解,主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看信用情况;合同交易中主动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要特别警惕网络交易、高利借贷等高额回报背后的陷阱,有效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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