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小区受损 起诉物业反被驳回

达州新报 2021-12-10 00:52 大字

“有问题找物业",这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的确,物业关系到每个业主在小区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房屋养护维修、小区环境保护、车辆管理等,都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但如果业主的服务要求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呢?

车辆玻璃受损 业主要求赔偿

2021年5月,家住达州市通川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的免费公共区域停车位上。但第二天上班时,却发现自己爱车的挡风玻璃无缘无故破裂了。经李某仔细分析,怀疑是有人故意砸坏了自己的挡风玻璃。于是李某立即报警,但由于其所居住的小区相关区域监控老旧,所以没有采集到监控画面,民警也无法找到是谁损坏了车辆的挡风玻璃。李某认为自己的车玻璃受损,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维护好小区监控设备有很大的关系,于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

物业无需担责 法院驳回诉求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李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3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李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侵害。但在法律无形中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对自己的财产有足够的关注和保护。(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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