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岗降薪 员工不服起诉维权 我从2018年就一直担任人事行政主管一职,现在把我调去运营助理岗位不说,每月工资还少了2000元……”近日,达城市民魏女士因原用人
据介绍,2008年,魏女士入职达州一家影业公司,并担任人事行政主管一职。入职后,魏女士与该影业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期间的月薪为6500元。2017年,魏女士接受公司安排,被借调出去3年。在被借用期间,魏女士薪资待遇不变,且公司保留魏女士的职工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2019年12月,该公司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进行人资改革,不再设立人事行政主管一职。同时,该公司开展部分岗位人资改革竞聘,魏女士并未报名参加竞聘。对此,魏女士表示:“这个竞聘上岗就是降职降薪,没有公平性。”2020年1月,魏女士回到影业公司上班,才得知自己已被调任为运营助理。
相比之前的人事行政主管岗位,运营助理工作量减少了,核定工资标准也就随之降低,该职位月薪标准为4500元。对于给魏女士安排的运营助理岗位,该影业公司表示,“高薪职务已经被其他同事竞聘成功了,她也没有参加这次的岗位竞聘,所以才给她安排了这个职位。”2020年3月,魏女士向公司提交了《不同意调岗降薪声明书》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通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对员工适时调岗、以岗定薪,体现了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原则性。而且该影业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里也载明了因机构调整或业务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调岗。魏女士也向公司递交了亲笔签名的《员工声明》,表示自愿遵守制度中的各项规定。该公司给魏女士安排的运营助理岗位工作,月薪为4500元,也高于达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终,法院驳回了魏女士“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的诉讼请求。
魏女士不服通川法院的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调解,该影业公司同意补偿魏女士10000元,魏女士也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请求。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符艳 通讯员 谢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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