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21-12-02 00:50 大字

达川综执罚告字[2021]67号

杨吉珍:

经查明,你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于2020年1月,擅自使用吸砂船在明月江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大桥村5组河段开采河砂,共采沙109.68立方米,用于硬化沉沙池至主公路路段。以上事实有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沉沙池,吸沙船照片为证。

你的采砂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根据《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小写: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利为自己申辩、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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