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银行卡后又挂失取走余额 开江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罚款

达州晚报 2021-10-29 09:08 大字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 开江男子贺某某将银行卡非法售卖给他人后,又以挂失的方式转走卡内余额40000元。日前,贺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夏天,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贺某某,欲以每套银行卡(包括电话卡、U盾和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向贺某某收购储蓄卡并转卖给他人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8月的一天,贺某某将自己在银行开办的两套银行卡卖给了岑某某。

2020年9月28日,贺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发现,卖给岑某某的银行卡内进账了39999元,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将该卡挂失。次日,贺某某来到银行补办了储蓄卡,并取出40000元现金。9月29日,贺某某在岑某某的要求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分赃21000元,自己留19000元用于生活消费及还贷。2021年1月4日,贺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9日,贺某某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某应他人要求办理银行储蓄卡、U盾、设置密码,并将储蓄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在知晓储蓄卡转入款项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挂失储蓄卡并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贺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所述,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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