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张柳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城霖)《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35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及红色文化遗存的具体所指,明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须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
《条例》还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并应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促进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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