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 是否该担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然而邻居之间也难免因为一些问题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双方你来我往言语之间争执,不仅伤害了邻居之间的感情,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挪车问题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诉讼
2020年8月初,家住达州市某县的王某为做生意方便,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某天傍晚,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返回自己房屋内。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自身疾病为主因 过激言行亦有错
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遵守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王某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刚搬到该小区居住,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有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心脏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位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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