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 是否该担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邻居之间也不免发生争吵。双方你来我往言语之间争执,不仅伤害了邻里之间的感情,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停车问题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诉讼
2020年8月初,达州市某县居民王某为做生意方便,在商业街附近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某天傍晚,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于某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和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返回自己房内。而王某却不愿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门口继续吵闹,且情绪激动,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闹。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自身疾病为主因
过激言行亦有错
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从而导致于某死亡,应予以赔偿,将王某告上法庭。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王某拒绝赔偿,认为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家门口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1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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