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达州市德运养殖场:
因你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内废液利用旁边菜地隐蔽沟渠排放至附近河沟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9日给予你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两次现场送达时你场投资人屈德宝均不在场,邮寄送达亦无人签收,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法罚〔2021〕49号),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2、履行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达州市财政局;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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