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出手就被抓

达州日报 2021-09-03 09:18 大字

2020年10月29日,是通川区某镇的赶场日,品类齐全的衣饰日杂、刚从地里摘下的蔬果青菜、新出炉的包子蒸气腾腾……场镇居民穿梭在各摊位之间。看着眼前人潮涌动的闹市,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

当日上午,无业游民刘某某在场镇上闲逛,不时观察人群,寻求作案时机。不多时,他将目光锁定在一个热闹的摊位上。趁老板忙碌于收账、顾客沉浸于购物之时,刘某某决定偷取顾客张某的财物,刘某某背对张某并用上衣遮挡双手,持刀片将张某上衣划破,盗走其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随即隐没于人群之中,逃离现场。

不一会儿,张某发现现金被盗,大叫不好,随即报警。不久,流窜至达川区某街道的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件被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发现,刘某某是个“惯犯”。早在2012年11月8日,刘某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在此案中,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刘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公安机关已将1400元发还给了张某,刘某某的行为也取得了张某的谅解。遂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王跃平/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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