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违法解聘 公司赔 6 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1-05-06 00:40 大字

本报讯(闫伟宏 记者 谭别林)疫情防控期间,公司要将员工调至陌生城市工作。员工不愿前往,公司寄来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五一劳动节前夕,达州法院发布了该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终,法院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拒绝变更工作地点 员工遭解聘

肖某某系瓜子汽车服务(天津)公司聘请的员工,2017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二手车业务订单量和业绩量下滑严重,为平稳渡过困难时期,瓜子汽车公司关闭了达州销售站。3月6日,瓜子汽车公司用短信方式告知肖某某,将其工作地点变更为南充市。肖某某当即回复短信表示,疫情期间强行调动去陌生城市,且公司未安排好疫情防范隔离、工作、生活等相关事宜,不愿前往。3月10日,瓜子汽车公司于向肖某某邮寄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3月17日到南充报到。在肖某某未到南充报道的情况下,3月23日,瓜子汽车公司又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了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单方解除合同不合法 公司当赔偿

肖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瓜子汽车公司支付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瓜子汽车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了企业发展考虑,关闭达州二手车销售站时,在未与劳动者肖某某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他的劳动场所,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最终判决由瓜子汽车公司向肖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驳回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责任

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社会责任,随意中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相关事宜,或依程序解除,否则违反规定、违法解约的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用人单位受影响较大,一方面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关心关爱员工,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切实履行自身责任,避免矛盾激化。在内部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也可以主动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申请调解,尽可能以柔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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