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究竟有何不同? 市中院执行局:一个“没有钱还”,一个“有钱未还”

达州晚报 2021-04-15 09:51 大字

对于打官司,很多人认为只要打赢了,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后,就会立即实现胜诉权益。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情形。

何谓“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两者之间又有哪些区别?近日,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黄玉沾。

记者:何谓“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黄玉沾:“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简单来说,“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

记者:那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黄玉沾: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即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给予司法救助。

1、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均属于“执行不能”终结执行的情形。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处理。

3、给予司法救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记者: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是否也意味着该案件被一锤定音,法院撒手不管?

黄玉沾:当然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施加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针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处理方式,达川法院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19年,达川区刘某以收取200元跑车费为条件,违章搭载姚某和李某。行驶途中,刘某因违规操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李某受伤。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原告姚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2万元。判决生效后,姚某家属向达川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被告刘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下差金额30万元。执行法官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1518.32元。了解到被告刘某无经济来源,家中亲属为低保户,且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川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姚某家属释法明理,承诺将定期查找刘某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同时针对申请人姚某家属的困难情况,为其申请司法救助。

记者:我们应该如何规避“执行不能”带来的风险?

黄玉沾:要规避“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要有正确的风险意识,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的背景审查工作,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当然,出现风险时,应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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