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达州新报 2021-02-26 00:50 大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神圣而又不容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心存敬畏,尊重和爱护国旗。2月2日,达川区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

为琐事焚烧国旗被逮捕

2020年10月,被告人庞某酒后来到村委会广场,欲找村干部解决电饭锅坏了无法做饭、其子将其银行卡拿走等家庭琐事。因在村委会没有找到村干部,庞某觉得自己吃不起饭了,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便降下了悬挂在村委会广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将国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焚烧。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达川区法院起诉,达川区法院于2021年2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十余人参与旁听,被告人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辱国旗触犯法律终判刑

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司法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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