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审结

达州日报 2021-02-25 09:13 大字

本报讯(达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闫军 特约记者 吴彤)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神圣而不容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

为琐事焚烧国旗被捕

2020年10月,被告人庞某酒后来到村委会广场,欲找村干部解决其家庭琐事。因在村委会没有找到村干部,庞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便降下了悬挂在村委会广场上的国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焚烧。附近群众发现后报警,警方随后赶到将其擒获。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十余人参与旁听。被告人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辱国旗触犯法律终获刑

达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司法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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