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威胁他人索财 男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但是这项权利偶尔却会被有心人利用,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2019年以来,原营达高速6标段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虚构事实,向他人敲诈勒索巨额资金。2020年3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2月24日,营达高速6标段项目经理骆某正在总公司开会,收到一份没有任何寄件信息的快递邮件。骆某打开一看,是施工现场照片和一封信,信中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希望重视,并让其赶快与对方联系。举报人在信上留了联系方式,骆某认为工程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看了信后便没有联系对方。
“这次只是交给公司内部,下次你们的资料就满天飞了……”接下来的几天,匿名信留下的手机号频频向骆某发来短信,要其对此事做出反应,骆某虽不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但考虑到谣言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于2019年3月2日向举报人发短信,问对方是谁,需要自己如何反应?
但对方不表明身份,只以骆某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索要封口费,却一直拿不出实际证据。之后举报人一直通过短信向骆某索要钱财,为了尽快拿到钱,索要金额从30万降为20万,至案发前降到了15万。
骆某不理睬举报人的行为让对方恼羞成怒。对方通过电话举报,向达州市公路质量监督站举报了骆某负责的工程存在偷工减料问题。监督站工作人员在实地调查后,未发现问题,并针对举报事项向举报人作了回复。然而,这次举报对施工工期造成了一定损失。
最后,骆某无法忍受这种无休止的骚扰,于2019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专案组经过侦查,成功锁定嫌疑人身份为营达高速6标段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王某某,并顺利将其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虚构事实威胁他人索财的犯案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要挟的方式,向被害人骆某索要15万元封口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敲诈勒索的15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肖飞/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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