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伙人开赌场获刑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国家向来严厉打击赌博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通川区,两个合伙人却将开设的赌场隐身于小区,自以为将“生意”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半个月抽头渔利近五万。一朝案发,两合伙人双双受到法律严惩。
2019年11月7日,一名群众向通川区公安机关举报称,连月来,有人在滨江明珠某栋11楼1号房内聚众赌博。接警后,通川区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经查,熊某某、郝某等4人正在该赌博场所打100元为底,800元封顶的赌博麻将。民警还当场查获用赌资20000元换取的筹码,记账本等物品。
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该赌场组织者汤某某、王某某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据两人交代,从2019年8月至案发,他们共同租用达州市通川区滨江明珠某栋11楼1号房,用于合伙经营“麻将馆”,汤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换取筹码,王某某负责记账,为参赌人员准备饮食,违法所得由二人平分。其间,两人在该“麻将馆”提供麻将机等用于赌博,并按打50元底的麻将抽取每桌400元、打100元底的麻将抽取每桌800元等方式抽头渔利。
据民警查获的记账本显示,从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仅半月汤某某、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48400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吸纳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汤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汤某某、王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人违法所得共计4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鲁丽师/讲述 特约记者 陈军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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