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泄露的公民信息

达州日报 2020-11-20 09:46 大字

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去新楼盘看房后,马上被销售人员电话轰炸;买了新房没多久,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又纷至沓来……究其原因,是公民信息被泄漏了。为获取非法利益,一些提供公共服务而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成了泄密源。我在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就经手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通川区某小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罗某因倒卖数千条小区业主信息获刑,他的犯罪行为让人警醒。

“您好,您家有房子需要装修吗?”2020年1月以来,通川区某小区业主频频接到骚扰电话,不堪其扰的业主无奈求助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通川区公安分局民警立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

办案民警走访群众进行摸排,获悉骚扰业主的为同一对象——通川区某装修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泄露业主信息的原因竟然是“内鬼”作案。该小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罗某以工作名义,从物业公司同事曹某某手中获取小区业主信息3942条,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通川区某装修公司市场营销经理吴某某。

这并非罗某第一次作案。早在2018年6月,罗某就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通川区某小区1期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492条,通过微信发给了通川区某装修公司市场营销经理吴某某。事后罗某收受吴某某微信红包200元。2019年8月,罗某再次以工作名义,从物业公司同事贺某某手中获取小区业主信息380条,以同样的方式发送给吴某某。

2020年3月19日,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次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将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和提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郑礼君/讲述 特约记者 陈军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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