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达州晚报 2020-09-30 11:48 大字

达州市达川区恒发石材厂(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05608766X9,投资人:朱金锋,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罐子乡金檀罐村5社):

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无法定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节,处罚数额符合一般阶次(70000元到85000元之间)。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75000.00元(柒万伍仟圆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达州市达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川卫罚告[2020]2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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