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无人扶养儿童 应当这样申请基本生活费

达州晚报 2020-09-24 10:34 大字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达州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了保障体系。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如何申领等问题,民政部门予以了政策解析。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为900元,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

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该负责人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应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当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则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本报记者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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