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法院宣判首起非法捕捞案

达州日报 2020-09-24 09:39 大字

本报讯 9月1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由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的某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通过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鲫鱼、杂鱼、泥鳅和小龙虾等共计数百条(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王某采用电击捕鱼的手段严重破坏了鱼群繁殖能力,对水域微生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2213.75元。

(陈曦 本报记者 闫军)

有关公告警示:2017年2月23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发布〔2017〕第3号关于全区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通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内容:禁止使用一切方法和工具在所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依法从重处罚。2019年12月20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发布〔2019〕第12号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禁捕内容:(一)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川区段),常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天然河流。除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通川区段)以外的通川区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时间:从2020年1月1日0:00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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