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向非法捕捞说“NO”

达州新报 2020-09-18 06:52 大字

俗话说“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意思就是要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达州市达川区的刘某和张某不顾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水域内使用禁用的电机捕鱼工具捕鱼,造成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资源连锁性严重破坏。

非法捕捞贩卖,被查处获刑罚

今年4月2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刘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拘役、缴纳罚金不等的刑罚;判决没收作案工具,追缴非法所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州河达川区河段河市镇码头段增殖鱼苗、一年内异地补植银杏树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张某于2018年4月17日晚,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子逆变器、电瓶、电鱼杆等禁用的电机设备,在处于禁渔水域的达川区河市镇河段捕捞各类野生鱼,并在次日贩卖时被市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5千克、12.5千克。

助力生态修复,返还绿水青山

电击捕鱼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影响鱼的种群繁衍。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还人民群众“绿水青山",达川区法院当庭宣判,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愿意承担非法捕捞鱼类的民事责任,采用投放鱼苗、补种银杏树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庭审结束后,在市农业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当地群众共同见证下,被告人刘某、张某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内容,向州河达川区河段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增殖放流鱼苗进行水生态修复。

执法人员提醒:从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开始实施十年禁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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