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最新救助政策解读来啦!
日前,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20元。
据了解,这是达州市首次同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受益人群达44万余人。近日,市民政局对达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城乡低保政策
据悉,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具有达州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各地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申请低保。
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标准为400元,按“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补差”的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城市按月发放,农村金融条件较差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月1日起,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月标准为7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月标准为5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对象本人。城市按月发放,农村金融条件较差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本报记者 田乙斯 见习记者 任墨藻 实习生 刘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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