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无需赡养父母?

达州晚报 2020-07-13 11:14 大字

“幺弟弟入赘后,父亲生前承诺不要他赡养。如今面对母亲的巨额医药费,还能给幺弟弟分摊吗?”日前,达川区石梯镇胡姓村民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帮他找律师咨询一下。

胡姓村民称,幺弟弟在上世纪90年代入赘后,父亲曾说过,幺弟弟不用再赡养父母。5年前,父亲因病去世后,他和二弟轮流照顾母亲。今年上半年,母亲生病住院花了数万元医药费,他和二弟商量决定,让幺弟弟分摊一部分医药费。在三兄弟商量如何分摊母亲药医费时,幺弟弟还没来得及表态,弟妹以丈夫是上门女婿,和父亲生前有过承诺为由,坚决反对承担母亲的部分医药费。他想咨询一下,弟妹的说法是否合法?

达城律师郑传富: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在,父母将你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父母年老体弱多病,子女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因此,以入赘和父亲的承诺为由,拒绝承担父母的医药费是错误的。□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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