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款起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 律师:买卖合同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4月14日,市民付茂华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他在达川区平滩镇经营瓷砖店,曾赊给本镇居民周某一批瓷砖,几年来都未收完瓷砖款。前不久,他和妻子两次上门催要,周某竟以价格高为由拒付……
两次收款被打伤
反映
“镇上都是先发货后收钱。”付茂华告诉记者,2013年,平滩镇居民周某家建新房,需要订购一批瓷砖,便找到了他。基于本镇居民间的信任,他同意周某赊账,周某没有写欠条。周某家的新房建好后,赊瓷砖款共计17000元。周某付10000元后,剩下的7000元一直拖欠着。
付茂华称,今年1月中旬,他和妻子再次上门收钱时,与周某发生肢体冲突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口服止痛药及对症治疗”。春节前,他又上门催要瓷砖款,周某答应过年后支付。
“他不仅说瓷砖价格太贵,还辱骂我们……”付茂华说,4月11日,他又一次去收钱时,周某竟要求他退还部分款项,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和抓扯,其妻被周某打伤,手机也被摔坏了。
厘清账目再调解
警方
记者电话采访周某时,周某表示短时间内难以解释清楚,婉言拒绝了记者采访,希望记者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据达川区平滩派出所周所长介绍,周某确实拖欠了付茂华的瓷砖款。由于周某在镇上贩卖猪肉,近几年来,付茂华从周某店里拿过几次猪肉,周某也没有记账。今年1月中旬,付茂华找周某要瓷砖款时,双方发生抓扯,派出所曾出警调查。4月11日,双方因瓷砖款再次发生冲突。4月12日晚,两人来到派出所要求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但拿不出具体账目收据,调解未能成功。目前,已告知双方先厘清账目,然后再组织双方调解。
最好签书面合同
律师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雄先点评:付茂华与周某均对买卖瓷砖这一基本事实认可,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周某有支付价款的履行义务,出卖人付茂华有交付瓷砖的履行义务。双方均应对各自的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举证责任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在此,提醒读者,买卖合同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结算确认各自履行义务情形,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报记者 肖礼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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