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受伤,到底该谁赔偿?

达州日报 2020-01-09 09:45 大字

学校是孩子们学习的主要场所,但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学校和学生监护人也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诉讼。

学生校园受伤 家长索赔遇阻

李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系达州市某幼儿园的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教室通道上嬉笑打闹,打闹过程中,王某某撞倒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撞倒了迎面走来的李某某,李某某当场摔倒在地,嘴巴流血,陷入昏迷状态。事发时,班主任不在场,亦没有安排其他老师代为管理。事发后,幼儿园老师拨打了120,将李某某送到了医院,并通知了其父亲。经医院诊断,李某某为牙隐裂、牙髓充血。李某某先后在多个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7000余元,且仍需继续治疗。事情发生后,李某某家人多次找到幼儿园和王某某、张某某的家长商量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某的家人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依法判决 学校家长担责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根据李某某的具体病情,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且需后续治疗费5000余元。根据鉴定结果以及病历资料等材料,李某某的家长和律师一起再次与幼儿园、王某某和张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了协商。协商过程中,王某某和张某某的监护人认为,此事纯属意外,是因小孩之间玩闹造成的,不应全部由他们承担责任。而幼儿园方面则认为,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此次事件幼儿园方面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多次协商未果,律师代表李某某及其监护人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王某某及其监护人、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发时三位学生的班主任并不在场,亦没有安排其他老师代为管理,且幼儿园也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幼儿园尽到了管理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以及经过,判决幼儿园承担30%的责任,王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

律师提醒:《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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