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达州市户外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达州日报 2019-10-10 09:23 大字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沿线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河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场地(所);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指示路牌、电力、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审批和监管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LED显示屏广告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发布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负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网上发布等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编制、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色彩、材质、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施布置原则、比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整治)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数量、规格、照明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整治)设计方案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规划、城市管执法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六)安全承诺书及公益广告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材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设置审批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LED电子显示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在广告设施右下方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

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在广告设置期内,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商业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不得空置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其他部门提出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内容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流动广告。

第二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光源性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亮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可利用施工围墙(挡)设置,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政府建设项目的施工围挡应当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除必要的项目发布内容外。其余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围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用语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维护、管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测、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

第三十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置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性服务信息;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五)以大楼或单位冠名的建(构)筑物,可以在建(构)筑物顶部或者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当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六)配置夜景光源的,采用内透光,不得使用外打灯;

(七)设置的招牌设施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八)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

第三十三条 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招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字号、标识相符,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不得多层多招。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或者更新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受设置指导:

(一)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位置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除商业街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置竖式招牌,商业街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招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当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第三十六条 招牌设置者停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招牌设置者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七条 招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设施出现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未取得延期许可手续且未自行拆除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残缺、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

罚款标准按照《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整改,拒不履行拆除或者整改义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者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因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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