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报恩将房产赠给邻居 子女逼其另立遗嘱起纷争

达州晚报 2019-07-24 10:01 大字

为报答邻居的照顾之恩,家住达川区的李老太立遗嘱将房屋赠给邻居,不料3个子女得知后,在李老太的病床前逼其另立遗嘱,两份遗嘱,房屋究竟该归谁?

为报照顾之情

老太遗嘱赠房屋

李老太早年丧夫,她辛苦把3个子女拉扯大,如今子女都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李老太在达川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近年来,李老太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由邻居曾女士照料,而3个子女却很少过问,更没有照顾过李老太。去年,李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曾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曾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

突现两份遗嘱

房屋归属引官司

李老太去世后,3个子女拿着第二份遗嘱找到了曾女士,宣称曾女士的第一份遗嘱无效,并要求暂住在该房屋的曾女士搬出。原来,在李老太去世前几天,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得知李老太已经将房屋遗赠给曾女士后,遂一起说服李老太在病床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而曾女士坚称李老太是为了报答她主动提出将房屋遗赠给她,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她手里的这份遗嘱才是有效的,房屋应该归她所有,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眼见协商不成,曾女士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定归属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李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李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而且,李老太的3个子女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老太在订立第一份遗嘱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人民法院根据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李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曾女士接受遗赠。

律师提醒: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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