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捕捞野生鱼 被判拘役六个月并进行水生态修复
本报讯 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季节,但总有人在禁渔期和保护区内进行违法捕捞。4月2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张某于去年4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在处于禁渔水域的达川区河市镇州河支流香梨湾河段,使用禁用的电机设备捕捞各类野生鱼。次日,张某在河市镇码头贩鱼时,被市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获鱼类12.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且张某的行为对天然水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州河达川区河段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增值放流鱼苗6—20cm鲤鱼、鲫鱼46875尾进行水生态修复。如不放流鱼苗则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687.5元。
(本报记者 彭小懿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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