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区电鱼被判拘役6个月 并向天然水域放流46875尾鱼苗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达川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德因禁渔期在禁渔区非法捕鱼,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增殖放流鱼苗46875尾。
据悉,2018年4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达川区渔政执法人员在河市镇成都村8组州河支流香梨湾河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德的船仓里有电鱼设备和鱼获物。4月18日,张某德在河市镇码头贩鱼时,被原市农业局(现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获鱼获物25斤。张某德归案后,如实承认了自己在河市镇成都村8组州河水域用电鱼的方式捕鱼。
因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张某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昨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张某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判处张某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判决十日内向州河达川区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增殖放流鱼苗共计46875尾,进行水生态修复,不能按期放流则赔偿人民币4687.5元。
记者从市水产局渔政科获悉,在2018年禁渔期间,全市渔政部门对涉渔黑恶势力及渔业乱象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集中开展专项整治17次、执法巡查187次,查获没收背包式电鱼机61套,刺网23张,移交司法机关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
□本报记者 姚丹 彭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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