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围墙惹出的半年刑期

达州日报 2019-01-04 10:02 大字

当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做?生活中,私下堵门、采取过激方式的不在少数。人们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权益应当依法行事,不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在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任职期间,就审理过这样一起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私下采取过激方法“维权”的案件,其带头者最终付出被判刑半年的代价。

2014年3月,通川区北外镇徐家坝社区1组组长换届选举后,该组村民认为上届组长代表该组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不合理,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且租期长达20年,村民多次到相关单位反映,得到的答复均是:合同有效合法。

为收回已经出租的土地,2014年9月3日,当地10多位村民在徐家坝原塑料二厂厂址前纠集,在村民徐某的带头下,推倒了该厂的一段围墙。事发前,徐某及村民已经咨询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机构,均确认合同合法有效,村民们认为通过法律手段无法推翻合同后,继而采取推墙这一过激行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

案件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后,我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带头人徐某与聚集的10多位村民,就是企图以推倒围墙引起企业及政府的关注,获取商谈的机会。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徐某公然纠集多人毁坏的集体财物,通过相关司法鉴定,认定价值达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向法庭辩解陈述,称自己的行为是为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利益,并非个人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徐某的辩解也反映了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缺失。长期以来,法制观念在农村地区并未深入人心,本案中,村民一方面自认为自己是占理的一方;另一方面,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比较多,他们认为人纠集得越多越好,事情一闹大便法不责众。但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只要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后果比较恶劣、严重,对为首的、挑头的首要分子要进行严厉打击。

依照最高检及公安部《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于类似的事情,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有相应的解释,市民们可以通过走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不能自认为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解决,就肆意越法。

□马新华/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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