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为房产强烈反对父亲“找老伴” 老人立遗嘱保卫“黄昏恋” 律师:遗嘱设定“老伴”房屋居住权有效

达州晚报 2018-11-07 09:47 大字

经亲朋介绍,王大爷与覃大妈好上了。子女们却强烈反对他“黄昏恋”,担心房产落入他人之手。

11月5日,家住通川区西外的王大爷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咨询,自书遗嘱处分名下房屋居住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爷觉得神清气爽

75岁的王大爷告诉记者,他是某事业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5年前老伴因病不幸撒手人寰。从那以后,他独居名下一套80余平方米的住房,每逢周末或节假日,一儿两女会带着子女去看他。

今年上半年,王大爷经亲戚介绍与62岁的覃大妈相识。二人交往过程中,王大爷了解到,覃大妈的丈夫3年前也因病离世,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外出务工。王大爷称,由于他和覃大妈有着老来丧偶和独居生活多年的经历,彼此更加珍惜眼前的时光。“和她相处的几个月里,我发现她人不错,通情达理、勤俭节约,还把我照顾得很好,我觉得自己精神状态好多了。”王大爷直言,子女虽然都很孝顺,但不如枕边人那么悉心。

子女反对“黄昏恋”没商量

王大爷和覃大妈约定,周一至周五交往,周末他和子女团聚。时间一长,他和覃大妈的“地下恋情”被左邻右舍发现,最终有人告诉了他的子女。子女赶紧回家召开家庭会议,劝王大爷别再恋爱和再婚,“他们说,如果我再婚,外人会误认为他们不孝,让他们没脸见人。另外,突然家里多了一个外人,他们觉得和‘后妈’不好相处。”

“其实子女的心思我知道,但他们不明白我的心思。”王大爷说,子女在家庭会议上说的都是“场面话”,他们真正关心的是今后他名下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王大爷认为,覃大妈不会惦记他的房产,他为此自书遗嘱:“我离开人世后,她有权居住我名下的房屋,直到她去世后,子女才有权分割房产。”王大爷不知道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设定房屋居住权有效

日前,记者采访了律师郑传富,他称“有效”。郑传富解释,《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郑律师表示,公民在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房子的居住权进行处分,而居住权的设定属于对财产处分的一种形式,因此遗嘱中对居住权的设定有效。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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