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16元,35℃以上露天作业可领取 达州市再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如不按规定支付,四部门将联合严肃查处
[摘要]如不按规定支付,四部门将联合严肃查处
本报讯 炎炎夏日,火热的达城即将迎来一年中最热的时节。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上获悉,达州市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6元。
6年来达州第二次调高高温津贴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近日,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达州市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请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正式发文在全市实施。
据了解,达州市于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首次确定高温津贴标准。此后,曾在2012年进行过一次调整,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此次达州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6元。此举对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35℃以上露天作业可领高温津贴
据了解,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包括“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这部分劳动者。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总工会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工作环境。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 罗丹 见习记者 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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