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钢板砸伤 承包商拒不露面 通川法院冻结账户终和解
承包商邹某从某航务公司承包一只船舶建造的劳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李某某被倒塌的钢板砸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通川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承包商邹某和航务公司负有同等责任,应分别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邹某和航务公司均逃避执行,受伤工人的赔偿金一直没有着落……
工人受伤 责任人拒不赔偿
据悉,2015年4月,邹某从某航务公司承包了一只船舶建造的劳务部分,并组织李某某、张某等数名工人进场施工。当月29日下午3时许,李某某与工友张某配合切割钢板时,钢板突然倒塌将李某某砸伤。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全身多处骨折。经过5个月的住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后,李某某终于出院。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某为8级伤残。
然而,承包方邹某仅在李某某住院期间支付3万多元费用后,就避不见面。发包方某航务公司也以“劳务是承包出去的”为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某将某航务公司及承包商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017年分别开庭审理(一审、二审)认为:被告邹某作为接受劳务方,系劳务活动组织、指示和风险防范者,负保障提供劳务者安全的义务。原告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邹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工友未撑住钢板的情况下切割钢板,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航务公司作为发包方,工人在其提供的造船车间根据其现场指导和图纸施工,被告航务公司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原告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航务公司未能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某承担原告李某某损失的35%,被告航务公司承担原告李某某损失的35%,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根据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共同负担170731.4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邹某和某航务公司拒不露面,并以种种借口逃避执行。
财产保全 工伤案件终和解
获此情况,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迅速冻结邹某银行账户存款3万余元和某航务公司账户4万余元。
发现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承包商邹某着急了,连二审开庭都不出席的某航务公司负责人也慌了。他们主动找到法院了解情况,执行法官随即给邹某及航务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宣讲和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目前,邹某给付了剩余的4.9万元,航务公司先行给付了4万余元现金,并书面承诺下差款项会于2019年2月前履行完毕,执行法官终于为受伤残疾的工人李某某讨回了应得的赔偿。
据了解,从2018年5月起,通川区人民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以财产保全为突破口,以保施压、以保促执,高质高效办理了一批执行案件。截至目前,已累计收案180余件,立案150余件,结案120余件。□郝小艳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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