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缺位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

达州日报 2018-07-12 10:09 大字

新婚不久便两地分居,女儿患病,父亲截瘫,女方因此疲惫不堪,但是丈夫却身居外地,不闻不问、长期缺位。于是,便有了本案两次起诉离婚的故事。

新婚不久就分居

感情淡化要离婚

王某是达州市通川区人,经人介绍与四川绵阳市男青年张某相识,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是独生女,并且她的父母一直随她一起生活。于是,王某在两人谈婚论嫁时提出婚后在达州居住,以便其照顾父母的要求。恋爱中的张某为了哄得王某高兴,在没有进行充分考虑的前提下就答应了。

2010年10月,王某、张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反悔,不愿在达州生活,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产生矛盾。张某一气之下,离开达州独自返回绵阳生活。新婚不久的两人开始两地分居。随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王某一人独自抚养,张某既不与妻女共同生活,也从未负担任何抚养费用。2014年王某的父亲意外摔伤导致高位截瘫,2015年女儿又查出身患川崎病,在照顾父亲之余还要带着女儿求医,再加之高昂医药费的巨大压力,王某感到身心俱疲,偏偏身为丈夫的张某又一直缺位。这使得王某非常伤心,对张某的感情也逐渐变淡。2017年6月,王某向绵阳市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次起诉判不离

求助“法援”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客观上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有难度的,再加上我国“夫妻劝和不劝离”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在没有重婚、家暴、遗弃、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和事由时,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很难获得法官支持的。因此,在生活中,第一次起诉离婚以失败告终是一种常态。王某在庭审中,没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她与张某的感情已破裂,张某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两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和事由,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2017年9月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判决生效后,张某一如既往对王某母女不闻不问。面对张某这般态度和行为,王某很是失望,决定再次起诉离婚。为了能彻底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2018年1月,王某向达州市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专业的律师帮助其打赢这场离婚官司。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通过后,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证据收齐等期限

协议达成终离婚

援助律师经过与王某充分沟通,为其制定了通过调查和收集夫妻长期分居、丈夫未尽到相应家庭义务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方案。在援助过程中,援助律师帮助王某收集王某邻居、同事等证人证词、双方的往来频率和手机、短信的通信记录、儿女患病就诊等相关证据来证明两人长期分居、丈夫张某未尽到相应家庭义务。

历经一个多月,这些证据收集齐全,王某决定立即到法院起诉。这时,援助律师却告诉王某她还不能到法院进行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过六个月才能再行起诉。对于王某来说,其恰好还在这六个月限制期内。

2018年4月,限制期一过,王某便向法院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此次庭审中,王某举出了早已收集好的大量证据,张某在这些充分的证据面前无言以对,只能同意与王某离婚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当庭出具了调解书。

援助律师提醒:

法律之所以规定这六个月限制期,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客观上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适用此项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诉讼离婚的原告,原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针对原告的限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的所请求的事实及理由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以限制。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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